财产查封中在建工程的变现

保全执行 | 2026-07-27 | 0

关键词

财产查封在建工程变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5.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应当允许被执行人继续建设。

(2)查封在建工程后,对其采取强制变价措施虽能实现执行债权人债权, 但会明显贬损财产价值、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的,应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暂缓执行的和解协议,待工程完工后再行变价;无法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建设的,可以暂缓采取强制变价措施。

(3)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12月16日,法发[2019]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著述

关于在建工程的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对干-些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查封其在建工程后,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让其把在建工程建起来,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而且也可以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不利影响。 当然,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完全断裂,已经没有挽救的可能,在建工程也无继续建设的可能,法院也只能拍卖这些在建工程。另外,如果法院查封的在建工程是商品房,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也可以让被执行企业一边建设一边出售,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只要控制住变卖款即可。

--刘贵祥:《严格把握财产查封、财产变现的法律界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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