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抵押的财产应当在扣减抵押贷款金额后,查明查封财产可供执行的剩余价额

保全执行 | 2026-07-27 | 0

关键词 查封财产价值抵押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昆山东方云顶广场有限公司执行审查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复55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要旨:在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有部分财产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负担,有部分财产为轮候查封,本案实际查封和最终能够变价受偿的数额尚不能确定。当事人提出法院超标的查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江苏高院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1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江苏高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有部分财产存在抵押等他项权利负担,有部分财产为轮候查封,本案实际查封和最终能够变价受偿的数额尚不能确定。红枫公司、云顶公司、胡方云提出江苏高院超标的查封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江苏高院的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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