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能否扩张申请追加债务人的股东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保全执行 | 2026-07-30 | 0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追加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边湘萍与冯雪恩、国信智玺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02号民事栽定书]

裁判要旨: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程序完成,执行程序仅是实体权利实现的过程,强制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未经审判确定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生效裁判的效力,故不能无限制扩张。由此,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股东出资不足,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不能进一步要求追加该股东的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边湘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本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国信润能偿还边湘萍有关本金利息,正润科技承担连带责任。边湘萍以该裁决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173号案件立案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边湘萍发现正润科技的股东国信智玺出资不足,申请追加国信智玺为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365号判决,判决追加国信智玺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国信智玺财产过程中,边湘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冯雪恩对国信智玺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国信智玺的出资人即有限合伙人冯雪恩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确定实体权利应由审判完成,执行仅应是实体权利实现的过程,因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对应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就是不经审判确定了被追加执行人的实体义务,本身已经扩张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适度的扩张,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过度扩张。原判决将该规定中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理解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基础债权债务”,对边湘萍关于追加冯雪恩为被执行人并对国信智玺的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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