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厉明法与刘桂以及王永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30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债务人仅为夫妻一方,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二人已经离婚的,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厉明法诉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桂萍并非案件当事人,法院判决亦未确认所涉债务系王永华与刘桂萍夫妻共同债务。刘桂萍与王永华已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刘桂萍在中国建设银行七台河分行的27000元存款,系刘桂萍2016年之后的工资存款,即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七执字第40-5号执行裁定冻结的财产均是刘桂萍离婚后的工资收入,原审法院认定执行标的系刘桂萍个人财产,并停止强制执行刘桂萍被冻结的存款,并无不当。
厉明法提供其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 、2016年12月1日 、2016年12月12日、2018 年4月10日 的询问笔录、2017年9月27日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和2018年5月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笔录及其自己出具的证明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刘桂萍与王永华存在恶意逃债、假离婚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或判决结果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1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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