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立即调整的九件事
2026年6月30日,法释〔2026〕12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正式落地,新规重塑招投标、挂靠转包、审计结算、优先受偿、质量质保全链条裁判标准,对政府老旧小区改造、财政投资项目约束极强。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需同步梳理合同、整改内部管理,立即落实9项调整工作:
一、全面自查招投标档案,杜绝标前实质性磋商
新规明确:招标前通过会议纪要、意向书私下敲定工程量、合同价款等核心条款,后补招标流程的,中标合同直接认定无效。
1. 梳理在建、待开工财政项目,排查是否存在先对接施工单位、后补办招标;
2. 招标阶段严禁与意向单位洽谈造价、施工范围、付款方式;
3. 历史遗留必招项目留存完整招标全流程资料,规避合同无效风险。
二、彻底清理挂靠、出借资质相关协议与管理费条款
司法解释从司法层面否定挂靠获利路径,出借资质约定的管理费、资质使用费法院全部不予支持。
1. 废止分公司加盟、资质借用、内部挂靠协议,删除所有管理费、品牌使用费条款;
2. 现场核查施工人员社保、材料采购主体,杜绝默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
3. 被挂靠企业强化材料、设备采购管控,避免因挂靠人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重构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款回款管理流程
新规取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宽松规则,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甲方要钱,仅能通过代位诉讼主张债权。
1. 施工企业严控多层分包,分包合同明确上家付款担保责任;
2. 全程留存上游总包怠于结算、拖欠款项的书面证据,以备代位诉讼;
3. 建设单位定期核查分包付款台账,留存足额付款凭证,规避超额兜底风险。
四、优化结算条款,明确审计时限与造价鉴定边界
针对财政审计结算争议制定刚性规则,是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核心调整点:
1. 合同若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算,必须补充审计合理期限,写明超期、审计结果与合同严重不符时,施工方可申请造价鉴定;
2. 未约定审计结算的项目,不得单方面以审计报告压减工程款;
3.固定总价合同补充调价条款,仅约定情势变更情形下可调整主材价格,工期内材料大幅涨价不再自动支持调价诉求。
五、完善中途解约、已完工程计价约定
新规给出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统一计价方式(比例折算),提前规避停工清算纠纷:
1. 合同增设中途退场、合同解除结算条款,明确已完工工程量核算标准;
2. 停工后及时留存现场影像、工程量签证,作为后续比例计价依据;
3. 投标报价预留停工、解约风险溢价,防止中途退场造成亏损。
六、统一质保金起算节点,完善维修追责机制
新规明确质保金返还起算时间为施工单位全面退场日、合同解除日,统一裁判口径:
1. 施工合同书面约定质保金起算时点、返还时限;
2. 增加维修责任条款:施工质量缺陷导致甲方自行维修的全部费用,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3. 留存现场维修通知、整改回执、维修费用票据,作为扣款依据。
七、精细化管控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与行权期限
新规缩小优先受偿范围、细化行权条件,需建立专项台账管理:
1. 明确停工、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款项,结算时单独分列;
2. 建立应付工程款台账,跟踪18个月优先受偿行权期限;变更付款日期必须签订书面协议,重新起算期限;
3. 工程款债权转让同步约定优先受偿权转让条款,提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八、升级农民工工资垫付、台账与前置审核制度
司法解释强化农民工工资特殊保护,总包、建设单位均负有先行清偿义务:
1. 施工企业完善实名制考勤、工资发放台账,落实按月足额发放;
2. 建设单位拨付进度款前,核验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证,否则暂缓付款;
3. 出现欠薪第一时间启动垫付流程,留存协商、付款凭证,降低诉讼连带清偿损失。
九、建立违法线索内部上报、证据留存与合规追责机制
法院审理案件发现挂靠、转包、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移送住建、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移送侦查部门:
1. 监理、现场管理人员增设日常巡查记录,发现违法发包、转包、重大质量隐患立即书面上报;
2. 完整留存整改通知、催告函、送达回执,固定已履职、主动处置证据;
3. 开展岗位新规培训,明确招标、造价、现场管理人员线索上报责任,防范履职追责风险。
本次司法解释收紧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全流程法律约束,核心思路是前端流程从严、违法成本抬高、结算规则统一、行政民事监管联动。各方需短期完成合同修订、项目资料自查、内部制度更新,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规避行政处罚与个人履职风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立即调整的九件事2026年6月30日,法释〔2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