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充分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纠纷 曹敏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施工合同 | 2026-08-03 | 0

在法庭辩论中,法官应当充分掌握法庭辩论的进程,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具体在实践中,法官应在辩论开始前提示当事人围绕已经固定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排除非焦点问题。对法庭审理的干扰,除非未印证争议焦点问题,否则实施调查阶段已经固定或者双方无争议的问题,可以不涉及。

根据审理需要,法庭辩论可以分几轮进行,法官可以根据第一轮的辩论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浓缩争议焦点,或者重新提出争议焦点,让双方继续发表辩论意见。需要说明的是,在后续轮次的辩论中,法官也可以当事人对前轮辩论中的未尽事宜或一些细节和要求发表补充意见。

值得强调的是,法庭辩论与事实调查阶段不是截然分开的。通过法庭辩论,法官如果发现一些事实问题,在法庭调查阶段有所遗漏或者没有深入,则可以在该轮次双方均发表完辩论意见后恢复法定调查。待上述问题调查清楚后,再继续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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