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中院(2012) 淮中民初字第0162号欧瑞公司与瑞安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 | 2026-07-23 | 0

在实务中审查承包方是否存在工期违约时,应注意审查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现象。合理加快施工进度、缩减施工工期,能够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益处。但前提必须是尊重施工规律,科学施工, 否则乱抢工期、仓促施工,将会导致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埋下质量风险和隐息。 判断合同工期是否合理,应考虑项目的建设规模、质量要求、施工工艺、施工流程等要求。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工期问题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领域,当事人对合理工期的天数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宜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咨询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结论。

2009年10月,经公开招投标,瑞安公司取得了欧瑞公司发包的山水名都一期(会所、A1-A15号楼)工程中标人资格,双方签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依法履行了备案手续。合同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日历天,工程竣工日期为2010年4月17日,合同第35.2条约定瑞安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工程,承担违约责任,应向欧瑞公司支付应售房款每天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要承担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延期交房而导致的客户索赔等一切费用。现瑞安公司未能按照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欧瑞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诉讼中,对工期约定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瑞安公司中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

裁判规则: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明显低于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最低工期, 且合同亦被确认无效,故对瑞安公司应按鉴定确定的合理工期作为其施工工期,超出该合理工期则作为其逾期交付期间,给欧瑞公司造成损失的,瑞安公司应予赔偿。经鉴定合理工期有上限和下限,而瑞安公司是以欧瑞公司工期要求苛刻抗辩并中请司法鉴定,其同时主张因欧瑞公司增加、变更工程量,分包他人施工需要延长工期等,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原因延误工期,并因其没有提供欧瑞公司同意其顺延工期的相关证据或签证致鉴定没有采信其意见。因此,应以鉴定确定的最低工期作为瑞安公司施工的合理期限。根据鉴定合理工期的最低限度,瑞安公司仍途期交付工程。在此期间,欧瑞公司向业主承担的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应作为实际损失,该损失应由瑞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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