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8号白马桥公司与裕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 | 2026-07-23 | 0

白马桥公司(乙方)与裕兴公司(甲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白马桥公司承建裕兴公司的兴旺花园8#栋。工程总造价229.3834 万元,总造价包干。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围绕固定价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产生争议。白马桥公司请求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款予以适当调整。其理由如 下:

一是本案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全面履行之前。双方签订各栋号的合同在2005年年底和2006年年初,各栋号的竣工日期均为6个月,但是本案工期延期长达5年半。双方签订合同是基于对当时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水平和施工进度的判断,工期延长5 年多,在此期间建筑市场的原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

二是引起情势变更原因不能归责于白马桥公司。本案工期不合理延长的主要原因是当地村民持续阻工及2006年夏天郴州市区持续降雨引起的施工场地挡土墙未能及时修复,上述原因不能归责于白马桥公司。三是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原合同履行对白马桥公司显失公平。合同工期由约定的6个月延长5年多,原材料价格、人工费和机械费与签约时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基于此,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发生了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结算对施工方白马桥公司明显不利。

裁判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根据本荣实际情况,白马桥公司理由正当, 法院应予支持。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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