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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反诉 | 2026-08-22 | 0

司法实践中, 经常有当事人以某人知道案件情况为由申请其作为第三(参加诉,也存在有法官为查清案件事实而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但其实、第三人和证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认定的实质条件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人认定的实质条件是知道案件的情况。对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并不以知道原、被告间的争议事实为前提。而对证人而言,虽然也有可能跟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这可能仅仅是基于血缘关系、社会关系、工作关系等有所牵连,这种利害关系与第三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截然不同。

比如,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甲诉称乙拖欠其借款未还,乙辩称已通过丙归还了甲的借款。在丙仅是代付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乙需要丙证实还款事实的,应申请其作为证人。在丙与甲或乙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给付的情况下,如果三方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让关系,则该付款行为的认定对于丙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时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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