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来说,在庭审中通过直接询问证人,能够更直观感受案件事实这是证人证言相比书证、物证等具有的优势,但这种直观感受依赖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客观性等,只有在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才能准确认定证人证言的效力,进而查明案件事实,这就要求法官不但要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还要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
一、身份资格审查应予准确把握
除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思进行审查外,还须对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进行审查,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证人证言有无证明效力或证明力的大小。当然,这种审查不是要直接排除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证人,如前所述,证人不可避免会与当事人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有些关键事实的证人往往是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故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况且,证人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案件有利害关系,并不表示其肯定会作虚假陈述,也不能据此直接否认其证言的真实性。
但是,有一类人应被排除在证人之外。即虽非案件的当事人 但是其一方当事人有着相同的利益主张,甚至双方间已有同类诉讼。比如,在房屋租赁案件中,出租人将房屋分租给不同承租人的,承租人间对于出租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具有相同的利益主张,不能互为证人作为法官,要正确识别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但也不应对证人的身份认定条件过于苛责,而是要在知晓证人身份的前提下,充分领会证据规则的内涵,提高审理技巧,正确排除证人证言中存疑的部分。
二、宣誓保证程序实为不可或缺
民事伪证行为屡见不鲜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证人的作证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据此增加了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不重视这一环节,认为仅是形式要求,却不知,这种作证前的宣誓仪式,能对证人形成心理强制,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伪证行为,但是有利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能够起到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的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伪证行为的发生。
三、隔离质证规则不应流于形式
所谓“隔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人与法庭审理隔离,即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二是证人之间互相隔离,即一名证人作证时,其他证人不得旁听。司法实践中因审判场所限制、现代通讯技术等因素,要做到证人间室全隔离并不现实,但对法官来说,要尽可能地避免证人旁听庭审、证人间或证人与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或代理人间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即时联家,统一作证口径等。首先,每次庭审前对于旁听人员的身份都要进行核实,一是能及时发现证人因不知情而旁听审理,二是能避免前次开庭的旁听人员在下次开庭时作为证人。其次,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建议要求双方当事人和证人的通信设备交由法院统一保普。再次,有多名证人就同一事实出庭作证时,尽量提供不同的场所让其等候、至少应能让已完成作证的人和尚未开始作证的人相隔离。最后,如果法庭外有证人等候作证,则不应允许旁听人员随意进出法庭。
四、顺次询问确保证人完整陈述
根据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因此,首先,应让证人对其所知的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客观陈述,摒弃谁申请谁先提问的模式,避免因当事人不当引导式的提问对证人陈述产生影响。其次,由法官对相关案件事实、前期陈述中存在的矛盾之处、不明之处进行发问。最后,由当事人进行补充询问、质询。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会忽略证人自行陈述环节,直接就争议事实进亍封闭式询问,而不关注事实起因、经过等,这可能导致证人的陈述带有先择性和主观性,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在法庭询问环节,应特别注重细节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证言内容是杏详细,对我们判断其真实性很有帮助。一般而言,真实的证言会包括姓案件细节情况,而虚假的证往往缺乏对具体细节的描述。但是细节表述出有一定的限度,如对很久以前的事情细节作出了详细精确的描途,成为反常。
同时,如果证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前后产生矛盾,或证人和当事人对同-事实的描述有于盾的,应不断跟进追间,对于矛盾或不符常理的地方,成指出并要求证人进行解释。另外也要注意,由于个体差异,对于同一事实不司能有完全一致的记忆,故不同人的陈述会有一定的差异,如果在一姓细节上两个人作出了完全一致的陈述,则其真实性反而值得怀疑,此时法官也应进一步追问。
五、进行证人对质有助于厘清疑点
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片面理解证人隔离作证规则,不允许证人相互之间对质,不利于发现案件真相。所谓对质是在法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证据事实进行相互询问、辩驳,以此查明案件事实的查证方法。法官组织证人对质的前提条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并且这种矛盾存在难以确定真伪的情形。此时,为了确认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法官可以组织他们当面对质,通过对质进一步暴露矛盾并解决矛盾,从而帮助法官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