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书证和单位证明材料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起诉反诉 | 2026-08-22 | 0

单位出具的材料有两种:一他是可归于书证类的,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图纸、图表等:另种是单位作为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法律规定,单位证明材料和书证的形式要件与举证要求是不一样的、当单位出具的属于证明材料即证人证言类,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书证则无此要求;法院对于供公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制作证明材料人出姓作证、而书证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有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捺印的书证,可推定为真实。由此,应正确区分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属于证人证言的,则应要求制作材料的人出庭作证。

两者的区分要点在于书证一般属于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或者合同履行中成的原始材料,而作为证人证言的单位证明材料则是单位对某一待证事的客观情况进行的描述,一般都是事后形成的。比如、某人为证实其系某单位的员工,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此书证;而如果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提供单位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具的情况说明,此为单位证明材料。需要说明的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为公文文书,其所记载的事项可推定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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