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上述定义,只有被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原告是主动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故其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资格。同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主动参与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其已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存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2条明确规定其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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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也是案件开庭前重要的子程序,正确高效地处理好管辖异议等相关程序既能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也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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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对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这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上述定义,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