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就以下三种情形提出管辖权异议。
一是地域管辖。例如,当事人认为案件被告的户籍虽在受诉法院辖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其他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是级别管辖。例如,当事人认为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当事人以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实践中,当事人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4项和第127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异议范围,而是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故法院对当事人以此理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会按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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