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及超期的后果

起诉反诉 | 2026-08-24 | 0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这一异议将不再被视为可启动法律明确规定的管辖异议程序的异议,而只能被视为当事人提出的一个管辖意见。

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请不会再根据管辖权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对于这类情况也无须作出裁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在笔录中载明。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例外:一是出现原告变更为被告的情况,则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二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的管辖标准,被告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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