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

价款结算 | 2026-09-02 | 0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以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因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以《审计报告》审计的数额作为案涉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造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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