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2)最高法民申93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实业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
双方于2013年11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双方之后签订的三份补充协议系针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如何支付、未按约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18%/年计取资金占用费以及某实业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自愿在工程总价基础上上浮2%作为最终结算价的约定,具有清理双方债务的性质,按照《合同法》第98条规定,三份补充协议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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