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47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判说理】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对案涉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原判决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认定中标的施工合同无效,具有法律依据。
诉讼中,双方均认可实际履行的是施工补充协议,均按照施工补充协议主张权利。原判决依据2018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将施工补充协议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适用法律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