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分部工程验收

质量工期 | 2024-01-18 | 0

北京建筑律师,北京工程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分部工程验收

-、基本解读

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照建筑物的结构部位或主要的工种划分的,如基础工程、墙体工程、脚手架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装饰工程等。分部工程费用组成单位工程价格,也是按分部工程发包时确定承包合同价格的基本依据。1分部工程验收是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对分部工程进行的验收。由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3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二、分部工程验收和分项工程验收的联系

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根据《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3条的规定,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各项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对应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还要结合《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判断。由于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性质不同,它并不是在所含分项验收基础上的简单相加,即所含分项验收合格且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只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条件,还必须在此基础上对设计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分部工程进行见证取样试验或抽样检测;还需要对其观感质量进行验收,并综合给出质量评价,对于评价为“差”的检查点应通过翻修处理等进行补救。分项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参见【6.33分项工程验收】。

三、分部工程验收的法律意义

依据《民法典》第799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工程验收包括分部验收合格才可以交付使用,承包人才能够获得工程款。

在工程未最终验收的情况下,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结果可以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云南德宏中院(2017)云31民终463号认为,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证明了涉案分部工程已于经过验收质量合格,该水电站已于次月投入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发包人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应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金。成都中院(2017)川01 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承包人施工的1 号楼、2号楼、3号楼、13号楼、16号楼及相关工程虽然未取得最终验收,但已经进行了主体分部验收,质量为合格,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分部工程验收结果表明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和法律规定时,可以对分部工程进行返修或加固。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的使用功能时,表明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的缺陷。重要的使用功能不满足要求时,将导致建筑物无法正常使用。安全不满足要求时,将危及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严重时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对这类工程严禁通过验收,需要专门研究处置方案。此时,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实务中,存在分部工程未通过验收,但发包人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工程实际未经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在建设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后,再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难以获得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除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0118号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和《工程劳务费用结算》能否采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乙方承包的所有工程完工,经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和其他资料准备齐全后一个月内完成审定,审定完后3个月内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虽然现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已经分部分项验收合格,但工程所在隧道已实际投入使用,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已经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劳务费用结算》,发包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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