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4-06-10 | 0

天津合生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市嘉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嘉泽公司、合生公司就天津市宝抵区大觉禅寺前广场园林绿化工程项

日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嘉泽公司承建上述项目。后合生公司为控制成本及其他原因,告知嘉泽公司不再进行施工,嘉泽公司向合生公司索要部分工程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合生公司辩称,涉案绿化工程建设单位为大觉禅寺,合生公司仅是基于工程开发专业能力和经验代管代建大觉禅寺,据此,工程款付款责任主体是大觉禅寺,而不是合生公司。法院认为,大觉禅寺工程尚处于建设之中,并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更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实际亦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据此大觉禅寺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合生公司全程参与规划报建,选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节点控制管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保修终结等建设流程,是大觉禅寺建设管理行为人,实际履行涉案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为合同相对方,负有付款义务。

评析:民法典第92条第2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前提是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本案中,大觉禅寺工程尚处于建设之中,并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更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结合实际情况其亦未在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所以其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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