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4-06-10 | 0

秀山民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1

案情:2011年7月,民生公司与耐德公司签订《秀山危化品物流园工程承包合同(除土建外)》。2011年8月,耐德公司作为甲方、总包方,中化总院、理想公司作为乙方、分包方,签订了《秀山危化品物流园工程分包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耐德公司及各单位即陆续开展相应的工作。2014年7月17日.民生公司向耐德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逍知》.称:“2011年7月12日,责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秀山危化品物流因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贵公司独立承建秀山危化品物流园的设备部分、自控部分等工程内容”,“但是,我公司发现,在合同顾行过程中,贵公司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非法分包,违法转包给理想公司等数家单位,严童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约”.“现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秀山危化品物流园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的所有协议”。法院认为,虽耐德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转包行为,但耐德公司与转包方之间的合同效力并不影响民生公司与耐德公司之间的合同的效力.基于耐德公司具有案涉工程所需资质,因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亦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评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之规定,所谓违法分包,应当界定以下四种行为: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本案中,其一,理想公司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并且理想公司将其分包工程再分包给了蓝星公司和川化建公司。但是,耐德公司分包给理想公司的行为,以及理想公司再分包给蓝星公司和川化建公司的行为,均自始至终得到民生公司的同意或认可,该部分工程实际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蓝星公司和川化建公司完成,并最终由民生公司竣工验收合格。据此,在该部分工程已经履行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民生公司再以该部分工程涉及违法分包行为为由,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悖法理。根据民法典第806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可能致使发包人不愿意继续将工程交由承包人施工完成,故赋予发包人法定解除权。但涉及本案这样经发包人同意且分包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的情形,发包人再以违法分包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不应当得到支持。其二,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便理想公司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在发包人同意和认可其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再以分包单位不具备资质为由主张违法分包解除权,有悖法理。其三,理想公司再分包的行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并不能成为民生公司与耐德公司之间的合同解除理由。同时,蓝星公司和川化建公司的分包既取得了民生公司的同意,二者又均具备资质,且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民生公司无权在工程竣工后又以此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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