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以物抵债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郭荣田与姚长义、泌阳鸿运来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5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确认,而以物抵债调解协议的本质属于债的范畴,只能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以物抵偿债务的利益安排,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债权人取得要求债务人转移抵债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此时创设物权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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