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备案登记排除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李海峰与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875号民事栽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并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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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以民事调解书形式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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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另案查封之后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能否排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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