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与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只要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八-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 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春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何生合伙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1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当事人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之诉,第二项是给付之诉)当事人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下的预备性诉讼请求,在诉讼法学理论上称之为预备合并之讨,并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审理认为当事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也有利于法院对当事人争议裁判的协调统一,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与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