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铠注公司与林颖公司及姚晓兰、张际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677号民事栽定书]
裁判要旨:若担保行为是为解除人民法院查封而提供的,并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那么请求确认该担保行为无效,针对的则是法院执行保全裁定中的执行行为,不具有民事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上一篇
建设工程纠纷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权利义务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下一篇
建设工程纠纷诉请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内容,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铠注公司与林颖公司及姚晓兰、张际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6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