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原告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起诉反诉 | 2026-07-09 | 0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 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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