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履行
【案例】通州xx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xx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1期(总第814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6年12月27日
案 号:(2016)最高法民终484号
裁判要旨
认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时,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约定不明的,一般认定以物抵债协议为诺成性的新债清偿协议。在协议的履行问题上,债权人的选择应受到必要限制,一般应先行使新债务履行请求权,但在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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