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总第210期)
审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3年3月20日
案号:(2012)民提字第205号
裁判要旨
国家对工程款结算的审计目的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予以规避,当事人结算依据并不必然以国家审计结果依据。在双方已通过结算协议确认工程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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