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包行为的认定,关键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第二,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

施工合同 | 2026-07-21 | 0

该种情形下,对于包行为的认定,关键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第二,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两者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合作、联营施工,而不是转包或挂靠。如果合作、联营方没有资质,或者是在项目上不是以其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出现,仍然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的,对合作、联营方应认定存在挂靠行为,对承包人应认定为转包。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有没有统一的资产、财务关系等,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第二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I73

楼某某与方泰公司、施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1

农牧局向方泰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确定方泰公司为中标人。2009年7月26日,农牧局(甲方) 与方泰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09年8月18日,方泰青海分公司(甲方)与楼某某、施某某(乙方)签订项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 约定由乙方承建案涉工程。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因工程款结算问题,楼某某诉至法院,双方对项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的性质和效力发生争议。

典型案例12

最高院(2013)民一终: 字第149号楼某某与方泰公司、施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方泰青海分公司在方泰公司与农牧局签订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与楼某某、施某某就该工程签订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 性质为转包合同。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由于楼某某、施某某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作为转包合同的项目工程内部承包责任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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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包行为的认定,关键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第二,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

对于包行为的认定,关键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第二,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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