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 17-02 01)通用条款第3.5.1 条同祥对分包作了如下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上一篇
对于包行为的认定,关键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第一,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及合作、联营人是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第二,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
下一篇
仕龙公司与余某某、某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 17-02 01)通用条款第3.5.1 条同祥对分包作了如下规定:承包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