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龙公司与余某某、某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6-07-21 | 0

2009年9月16日,某住建局与仕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双方约定:将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期工程即垃圾坝、库区等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仕龙公司,承包范围为(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合同价款为2,300,363.83元。同年9月19日,黑某某与余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除将合同价款2,300,363.83 元改为1,7 00.00 0元外,其他内容跟某住建局与仕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一致。此后,仕龙公司与某住建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由余某某具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实施。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就停工损失、返工费用、资料费三个方面争议较大,且对合同效力发生纠纷。

典型案例13 云南高院(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143号仕龙公司与余某某、某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某住建局与仕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一期工程即垃圾坝、库区等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仕龙公司,此后,仕龙公司通过黑某某与余某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所承包的工程交由没有建筑资质的余某某个人组织施工,黑某某的行为应视为是仕龙公司的行为,因此, 仕龙公司与余某某之间实际存在工程违法转包的关系,仕龙公司与余某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余某某请求仕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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