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局与顺达公司、临海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案

施工合同 | 2026-07-21 | 0

2010年11月15日,临海公司向航道工程局出具中标通知书。2010年11月23日,临海公司与航道工程局签订《I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航道工程局施工。合同还对发包人义务、监理人职责、承包人义务、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计量与支付、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违约等事项作了约定。2011年5月 21 日,顺达公司与航道工程局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顺达公司承包I标段航道的一半长度。 2013年3月27日,顺达公司与航道工程局签订II标段分包工程量确认单。 5月19日,顺达公司与航道工程局签订I标段分包决算单。后因工程余款支付问题,顺达公司诉至法院。

广西高院(2015)楼民四终字第18号航道工程局与顺达公司、临海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规则:临海公司作为案涉整体I标段的发包人,至今未向航道工程局支付完毕工程款。司法解释明确了发包人应在欠付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原则,该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明确发包人承担责任之目的旨在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但转包人、分包人作为转包合同、分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疑应为工程欠款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发包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航道工程局作为《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为工程款项支付的第一责任人, 而发包方临海公司应当承担的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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