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政府(甲方)与黄河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道路建设项目由黄河工程公司总承包。协议签订后,黄河工程公司垫资进行工程施工。后工程经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工程款支付问题,黄河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黄河工程公司申请对其所施工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造价机构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周村区政府认为,工程价款应当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裁判规则:合同当事人并未就以周村区审计局出具的工程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形成合意。周村区政府认为黄河工程公司向周村区审计局提交工程结算书,该公司在有关书面文件上签字,表明双方对案涉工程以审计机关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形成合意,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经当事人中请,法院依法委托造价鉴定机构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以鉴定意见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领域基本上遵循严格贵任原则,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约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免责事由。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本意在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合同的效力,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维护交易安全。但是,严格责任原则不能用来庇护不公平、不公正。当情势发生巨变,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将显失公平,仍机械僵硬地理解和恪守严格责任原则,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势必使合同成为当事人的一种桎梏,甚至使当事人受到不合理不公平负担的拖累。
周村区政府(甲方)与黄河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道路建设项目由黄河工程公司总承包。协议签订后,黄河工程公司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