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需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巨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福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改变等,与国家对经济生活于预有直接关系。

施工合同 | 2026-07-23 | 0

江南公司与长三角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 和《补充协议一》各一份,对合作开发房地产事项作了约定。江南公司认为,长三角公司在相关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长三角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长三角公司认为开发建设地块的容积率由原来的不大于1.8变更为不大于1.92,长三角公司为此又另行支付304.8040万元,该情形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江南公司应承担相关费用。

裁判规则:情势变更原则需针对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巨大变化,如物价飞涨,汇率大福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改变等,与国家对经济生活于预有直接关系。适用情势变更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对于无法预见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三个因素:一是预见时间应当以合同缔结之时;二是预见标准应为主观标准;三是风险承担。如果根据合同性质可以确定在缔约时能够预见的,则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结合本案,长三角公司与江南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长三角公司负责协调与地方政府各部门的关系,确保江南公司正常经营和施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看出,涉案土地的性质是工业用地,长三角公司应该预见土地性质对双方《合作开发协议》的履行产生的后果,故这是当事人缔约时能够预见的,不符合情势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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