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具体的监督方式有二: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第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建议确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
由于检察建议的具体程序和效力,尚待司法解释的规范,故以下主要针对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展开:
当事人申请是主要渠道。
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启动抗诉和检察建议作出了具体规范:
1.当事人申请的情形:(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2.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程序: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是否提出抗诉或检查建议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享有调查权,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当事人申请的次数限制:以一次为限。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范是为了解决再审启动时,当事人多头申请、重复申请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问题。希望通过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进行适当规制,形成再审启动机制上"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在后"的局面,鼓励当事人在穷尽法院系统内的救济渠道后,再启动检察监督机制,从而适度限制再审的启动,确保司法的终局性。同时,为了确保对再审裁判的监督,检察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依职权对存在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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