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理的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并无独立程序,须根据原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再审审理法院的审级来确定审判程序的适用:
1.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原审法院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案件原本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确定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案件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如果再审审理法院是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则一律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三、再审审理的特殊性
尽管再审审理并无专门的诉讼程序,需要借助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但再审审理独特的诉讼特性,依然使其产生了与一审、二审民事诉讼不同的程序特征:
(一)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无论是因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或者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只院定原则上都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避免因为执行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尽管原审所有裁判均被撤销,纠纷重新回到原点,但既有程序会对诉讼的进程有影响。重审的审理依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只有在下列情形时,才能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1)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2)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
(3)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4)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四)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如果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如果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可以追加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需要根据再审的审理程序分别确定:(1)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2)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五)再审审理的方式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在开庭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其再审请求。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抗而进行,此人民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的情况,还应当向法庭提交并予以说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合法地实现。
(六)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撒回起诉在再审审理过程中,诉讼可能因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撤回起诉而告终结。
抗诉的撒回有两种情形:第一.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第二,在再审过程中,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抗诉撤回而终结再审程序时,应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的撤回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第二,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再审申请撤回后,再审程序终结,并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
再审审理中撤回起诉,是指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市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问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1.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在确认其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于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再审审理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回应,确认是否撤销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原案件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在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需要慎重对待发回重审。根据司法解释,只有原审人民法院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或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时,方能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应当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如果原审法院仅仅是对基本事实审查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法院应当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依法直接作出裁判,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由于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制作而成,故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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