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福州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新城公司)
原审被告: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潘伟明、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
案情简介:
一、二审法院判决福晟集团归还借款本息;潘伟明、世茂新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建集团就上述债务中福晟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吴建振、永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世茂新城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87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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