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程序
(一)抗诉的提出
抗诉的提出,是指哪一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对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以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而只能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方式
抗诉的方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方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行审理的法律文书。有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来源。
(三)抗诉的对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其中裁定书限定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由于调解书系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调解协议制作,属于私权处分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一般不能对调解书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方能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由于法律并未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限定,因而各级检察院将在司法实践中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应当谨慎使用。
(四)人民法院对抗诉的接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再审,即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接受,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提起再审的裁定,进入再审审理。但如果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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