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的审查程序
再审检察建议是同级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书的方式,针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向其提出的再审建议。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方能向人民法院提交。
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抗诉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且各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再审裁定,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再审程序。如果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诉,不受时间的候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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