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现金收款
在建筑市场中,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随着房地产市场总体下行和房地产企业忙于抢占市场的形势凸显,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普遍紧张,由此催生出很多地产类、商业综合体类项目向承包人以票据、保理、以物抵债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往往迫于资金流、工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压力被迫接受,其非现金收款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商业承兑汇票。由出票人负责承兑,出票人无力承兑时,企业存在被追索的风险。
2.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负责承兑,被追索时可向银行追索,风险较小。
3.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风险未转移,不能核销应收账款,计人带息负债。
4.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风险完全转移,可以核销应收账款,不计入带息负债。
5.信用证。开证行负责兑付,被追索时,可追索开证行,风险较小。
6.以房抵债。系以物抵债范畴,又称代物清偿,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标的房屋尚未交付,原债务就不会消灭。
风险提示
承包人采用现金以外的方式收款,不仅容易出现到期发包人未及时兑付风险,即业主信用风险;也会造成承包人自身公司资产变现能力降低、资金周转压力增大、影响项目正常生产运行等相关风险。具体风险分析如下:
1.停工权丧失风险。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停工,除施工合同有特殊约定外。但是若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以保理、商票、以房抵债等形式支付工程款,也就意味着发包人不再欠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只能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进行兑付,也就丧失了停工权。
2.合同解除权丧失风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及相关示范文本的约定,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承包人接受以房抵债、商业票据、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发包人也不再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便丧失了单方合同解除权。
3.工期延误风险。正如前述,若承包人同意接受发包人以保理、商票、以房抵债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其亦丧失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停工权和合同解除权,也就意味着承包人不能因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主张工期延长。同时,在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以房抵债中,如果发包人在施工履约过程中存在资信问题,虽然承兑或兑付期尚未届满,但承包人继续垫资施工风险会越来越大,其仅能延缓施工以减少损失,后续亦将面临工期延误风险。
4.优先受偿权丧失风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能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承包人以商业承兑汇票以及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以房抵债等形式收款时,其实承包人获得款项或者标的物均有一定的期限,其较为容易超过18个月的有效期,承包人有较大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是公司的"血液",缺乏现金将会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引发各种纠纷。承包人接受发包人以商票、以房抵债等形式支付工程款后,如果不能及时将商票、房产等予以转让,尤其是房屋以固定资产形式存在,后续将影响公司支付能力。例如,某公司获悉其每期正常进度款中有10%被暂扣保理利息,认为极大地影响了本公司现金流,进而严重影响其向材料供应商及劳务分包方支付材料款及劳务款,也不可避免地对现场工程进度造成实质性影响。协商未果,两年后该笔暂扣保理利息才陆续返还。①
6.工程款无法收回风险。在发包人已经存在严重的资信风险的情况下,一旦承包人丧失停工权与合同解除权,将只能继续施工,垫资数额也会越来越大,风险日益凸显。一旦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或房屋到期无法过户,或有追索权的保理到期而发包人未支付保理款项,此时发包人缺乏偿债能力,甚至主要资产被抵押、查封,承包人又失去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7.资金成本增加风险。承包人接受部分非现金收款,还将导致资金成本的增加。例如,票据提前兑付,承包人将承担贴现费用;双方在保理方式中未作出明确约定时,在发包人不承认的情况下,承包人需自己承担融资成本;以房抵债的房产无法转让时,尤其是公寓或者商铺,还会面临折价风险。
化解措施
从上面的风险提示可知,承包人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其实面临诸多风险,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审视情况拒绝接受。在总承包合同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直接拒绝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
2.提前策划背靠背转移。若承包人无法拒绝或者被迫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的,承包人应提前策划,在进行分包分供招标采购时,将非现金支付条款置入分包分供合同中,背靠背转移给分包分供单位,从而实现风险转移。
3.分类施策有序应对。从风险程度来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的风险较小,在一定额度内可予以接受;而商业承兑汇票、有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以及以房抵债等非现金收款的风险则较大,需要区别对待,注重风险防范。
(1)防范商业票据风险措施包括:一是要求发包人承担或者分摊商业票据成本,包括资金成本,即商业票据到期付款前承包人承担的资金成本,以及贴现成本;二是在核实发包人资信情况不良时,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要求第三人担保,以保障商业票据可以承兑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收回工程款;三是约定商业票据无法承兑的违约责任,即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在商业票据无法承兑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继续支付工程款。
(2)防范以房抵债风险措施包括:一是建立以房抵债的前期可行性调查或评估机制,对拟抵房产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合理作出市场评估;二是重视以房抵债合同条款的设计和谈判工作,及时锁定折抵价格,并为价格风险留有余地,要求折抵价格在建安成本价和市场销售折扣价中就低选择,严禁以发包人单方定价方式确定折抵价格;三是严格控制折抵比例;四是须明确以结算尾款折抵相应份额,限制用工程进度款进行折抵;五是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督促发包人及时履约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六是拒绝签订任何形式的用以支持发包人销售业绩的假抵房协议。
(3)防范有追索权保理风险措施包括:一是承包人应保留自行选择回购应收账款的权利,以保障对发包人的停工、合同解除、起诉、有限受偿权的权利;二是密切关注发包人的资信状况,适时决定是否回购应收账款,以顺利进行停工、工期索赔、合同解除、诉讼等活动;三是与发包人就融资成本、违约责任达成一致约定,违约责任一般包括发包人应继续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以及承担保理的融资成本。
4.保留优先受偿权。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因此承包人在以非现金方式收款时,应注重保护优先受偿权。一是承包人在接受非现金方式收款时,应确保承兑期到期或者房屋过户后,仍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合理设置商业票据以及保理的付款期以及房产过户期。二是与发包人约定商业票据、保理付款期届满之日或者房产过户日为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即将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予以延后,以此确保承包人在商业票据无法承兑、保理无力支付、房屋无法过户时仍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依据
第5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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