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量标准(风险及化解)
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为基础,融入工程质量的分级评定,以便在统一施工企业建筑工程质量的内部验收方法、质量标准、质量等级评定及检查评定程序的前提下,为创建工程质量的"过程精品"奠定基础。
根据质量标准效力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根据质量标准的约束性划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指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
根据质量标准的内容划分,可分为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建设定额。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根据质量标准的属性将其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风险提示(风险及化解)
2017-02011.《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民法典第507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511条第1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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